法理学中有关第四章的思维导图,包括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特特征、中华法系的主要特点、普通法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法律继承的根据和理由、法律移植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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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四章思维导图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人民性与阶级性的统一
首先,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我国社会主义法所体现的意志既体现鲜明的阶级性
又体现广泛的人民性,它不仅强调工人阶级的领导,还强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一切以人民为中心,因而是人民性与阶级性的统一
2.正义性与政治性的统一
其次,我国社会主义法还体现出代表社会发展进步发现的正义性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以社会主义法治为保障,实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社会发展
社会主义法所体现的这种发展理念与人民意志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逐步形成的
因此,社会主义法是正义性与政治性的统一
3.科学性与先进性的统一
再次,我国社会主义法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吸收借鉴古今中外优秀的法律文化与制度经验
又与时俱进,不断发展与完善自身制度与实践,体现了科学性与先进性的统一
1.法律以君主意志为主
2.礼法结合是法律的重要原则
3.刑法发达,民法薄弱
4.行政司法合一
微观差别
即具体部门法律制度、法律规则方面的差别
宏观差别
这类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的渊源不同
(1)在大陆法系国家
正式的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制定法,法院的判例不是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
(2)在普通法法系国家
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法律的分类不同
(1)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
进入20世纪后又出现了经济法、劳动法等兼有公法和私法两种成分的法
(2)普通法法系国家无公法和私法之分
法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3.法典的编纂不同
(1)大陆法系国家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
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
(2)普通法法系国家
尤其是英国,一般不倾向于法典形式,它的制定法往往是单行的法律、法规
即使后来英美法系国家逐步采用法典形式,也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
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
(1)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
奉行职权主义,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
法官审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实外,首先考虑制定法是如何规定的,随后按照有关规定来判决案件
(2)普通法法系的诉讼程序奉行当事人主义
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法官首先要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
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案件事实加以比较,然后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5.哲学倾向不同
(1)大陆法系倾向于理性主义
(2)普通法法系则倾向于经验主义
法律继承
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
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
法律继承的根据和理由主要表现在
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律的继承性
2.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的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
3.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必要性
4.法律演进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律的继承性
法律移植
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1.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然性
2.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3.法治现代化既是社会现代化的基本内容,也是社会现代化的动力,法律移植则是法治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
4.法律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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