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中有关第三章的思维导图,包括基本人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法治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权力制衡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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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三章思维导图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从共同纲领开始
我国在历部宪法中都以专门章节的形式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列举公民的基本权利
1982年宪法调整了宪法章节的结构安排,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规定在“总纲”之后
“国家机构”的前面,突出了公民基本权利作为国家权力来源的宪法价值
2.在这一背景下,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2条规定
《宪法》第33条增加一款,作为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是我国《宪法》上第一次引入“人权”的概念,确立了基本人权的原则,人权条款对于理解宪法基本权利提供了指引
3.我国宪法明确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但并没有穷尽所有为现代文明国家和国际公约所承认的权利类型
“人权”入宪是自然权利实证化的过程,为保护公民的上述基本权利提供了规范基础
1.《宪法》序言明确规定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宪法》第5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与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3.《宪法》第125条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人民对于国家权力的制约监督
(1)《宪法》第2条规定
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宪法》第3条规定
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3)《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
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2.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监督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这些基本权利意味着国家的不得干涉和予以保护的义务
此外,宪法还明确了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3.国家机关内部的制约监督
(1)《宪法》第3条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2)《宪法》第127条规定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宪法》第140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外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1.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2.国家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
3.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4.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