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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十四章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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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中有关第十四章的思维导图,包括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及其特点、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特别行政区行政主导的主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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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宪法第十四章思维导图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及其特点

特别行政区

指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但特别行政区又不同于一般行政区域,主要特点有

1.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1)按照《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的规定

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2)除此之外,特别行政区财政独立、使用自己的货币

其收入全部用于自己的需要,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2.特别行政区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都规定了

,在本行政区内“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3.特别行政区由当地人管理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该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规定组成

实现“港人治港”“澳人治澳”

4.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在特别行政区

除了基本法附件上所列举的法律外,全国性的法律一般不在特别行政区内适用

特别行政区继续适用原有的、不与基本法相抵触的法律。

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

1.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2.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3.任命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4.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5.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6.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

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广泛的自治权

1.行政管理权特别行政区依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包括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航运、民航、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等事项

2.立法权

(1)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依据基本法的规定,有权制定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2)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3)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

不受任何干涉,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案件由特别行政区法院进行审理,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享有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行政主导的主要表现

1.行政长官在特别行政区处于特殊地位,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

2.法律草案、预算案及其他重要议案由政府向立法会提出

3.政府向立法会提出的议案优先列入议程

4.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

5.行政长官对立法会通过的法案有相对否决权

6.行政长官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解散立法会

7.其他

例如,行政长官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批准临时短期拨款,有权决定政府官员或者其他公务人员是否向立法会作证和提供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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