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国家法和国内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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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一元论(monism)
基本见解:1. 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2.两者在效力上有高低之分;3.国际法无需转化就可以在国内法院适用。
(一)国内法优先说
代表人物:耶利内克、佐恩等
(二)国际法优先说
代表人物:狄骥、凯尔森、劳特派特等
二、二元论(dualism)
基本见解:国际法与国内法有重大差异,分属不同法律体系;国际法与国内法没有隶属关系,在效力上是平行的;国际法只有转化成国内法才能在国内法院适用。
三、协调论
张乃根教授:关键在于把握国际法上的行为主体概念,理解国家对外和对内行为的内在统一性(主体意志自由的表现)和非相同性(国际法无国内法意义上的强制力,立法与执行机制不同)。片面强调某一理论,都有失偏颇。
一、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方式
(一)习惯国际法
大多数国家都承认习惯国际法是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不须转化和纳入就可以在国内法院作为裁判依据。
(二)国际条约
1. 转化:需要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将国际条约转变为自己国家的国内法。(二元论)
2. 纳入:通过宪法与法律的统一规定,从总体上将条约合并到一国法律体系中,无需立法的转化。(一元论)
“自身可执行”的条约或条款,明确具体,可在国内法院直接适用;
“非自身可执行”的条约或条款,仅是一般性、框架性规定,需要通过国内立法加以补充与细化才能在国内法院适用。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与解决
推定各国立法者不会制定违背条约或习惯义务的法律,应尽可能以不与国际法冲突的方法解释国内法,当国内法有两种以上解释时,推定与条约或习惯不相冲突的解释是正确解释
(一)习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与解决
1. 习惯国际法优于国内立法
意大利、德国
2. 国内立法优于习惯国际法
英国、荷兰
(二)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冲突与解决
1. 国际条约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
荷兰、秘鲁;立法机关能够通过违背宪法的条约,而不要求事先必须修宪。
2.国际条约的效力低于宪法高于国内立法
俄罗斯、法国;遇有与宪法相抵触的条约,修宪后才能缔结。
3. 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具有同等效力
美国和韩国;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处理条约与国内法的冲突。
三、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
(一)习惯国际法在中国适用不需要任何法律程序。
立法时考虑习惯国际法,中国一贯遵循习惯国际法。
(二)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和地位,宪法至今没有明确规定
1. 纳入——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民商事条约(但知识产权条约中应转化的除外);
2. 转化——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WTO协议,知识产权条约中应当转化的内容;
3. 并行——并行适用(国内法是对国际条约的细化和补充):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条约。
一、国内法对国际法实体规则的影响
(一)国内私法对国际法实体规则的影响
主体、所有权、契约约束性vs. 主体、主权、条约的约束性。
(二)国内公法对国际法实体规则的影响
国内公法对国际人权法、国际法原则的影响
二、国内法对国际法程序规则的影响
(一)国内法对联合国国际法院的程序规则的影响
(二)国内法对国际刑事法院的程序规则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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