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国际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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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基本原则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征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是指那些被各国所公认或接受、具有普遍约束力,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购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1.国际社会公认
2.具有普遍约束力
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
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5.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形成与发展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2条确立了七项原则,第一次系统地明文规定国际法基本原则,改变以往的零散状态:
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明确宣布七项原则为国际法基本原则: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主权平等的内容:
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各国法律地位平等;每一国均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国家之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得侵犯;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
国家主权平等是指各国在法律上的机会平等和地位平等,而不应理解为保证各国的政治和经济平等。
二、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一)内容
《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禁武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二)禁武原则的两个例外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对武力攻击的单独或集体自卫。
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42条所采取的执行行动;第53条授权区域组织采取的执行行动。
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3款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四、不干涉内政原则
《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项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
五、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第一,各国均有责任一秉善意履行其依《联合国宪章》所负之义务;
第二,各国均有责任一秉善意履行其依公认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所负之义务;
第三,各国均有责任一秉善意履行其依公认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生效之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
第四,如依其他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与《联合国宪章》所负之义务发生抵触时,宪章义务优先。(《宪章》第103条)
六、民族自决原则
民族自决是指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在没有外部压迫或干扰的情况下,人民可以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民族自决原则最初是指处于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脱离了反对殖民压迫的背景,当代民族自决原则的行使与尊重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之间的关系应如何理解,民族自决权是否包括分离权国际社会充满争议。
七、国际合作原则
国际合作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在一定法律制度下为实现约定的特定目标而采取的自愿性协调行动。
国际合作原则指各国均有义务在国际关系的各个方面彼此合作,同时也指各国和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各国际组织相互间需相互合作,以解决国际间问题 。
八、保护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不分国籍、住所、性别、民族或种族、肤色、宗教、语言或其他身份地位。
国家承担国际法下的责任和义务,尊重、保护和实现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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