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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刑法学》犯罪主观方面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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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犯罪主观方面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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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犯罪主观方面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概述

一、概念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二、与客观方面的关系

1. 确定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确认其同时具备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既不得主观归罪,也不得客观归罪。

2. 对一个人定罪和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同时具备犯罪主客观要件,罪过与犯罪行为必须具有同时性。但原因自由行为属于例外,不要求罪过与犯罪行为同时,只要行为人在自陷无责任能力状态之前具有罪过心理就能认定行为人有罪过。

犯罪故意

一、概念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二、构成要素

1. 认识因素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构成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1)明知的内容

a. 对行为本身的认识,即对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的内容及其性质的认识。

b. 对行为结果的认识,即对行为产生或将要产生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内容与性质的认识。

c. 对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相联系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事实的认识,包括对犯罪手段、犯罪对象、时间、地点等的认识。

(2)犯罪故意内容不要求包含违法性认识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不要求行为人明知行为及结果的刑事违法性,即认识因素不包含违法性认识。

(3)“会发生”包含两种情形

a. 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这只能是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

b. 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这既是直接故意也是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

2. 意志因素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持的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态度,是构成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1)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抱着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

(2)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指行为人虽然不希望、不积极追求,但也不反对、不设法阻止,对结果的是否发生采取听之任之的心理态度。

3. 二者关系

(1)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2)意志因素是认识因素的发展。

三、直接故意

1. 概念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 表现形式

(1)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四、间接故意

1. 概念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 表现情形

(1)为了实现某种非犯罪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2)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3)突发性犯罪中,不计后果,放任更为严重结果的发生。

五、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关系

1. 联系

(1)在认识因素上,二者都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在意志因素上,二者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

(3)在法律地位上,二者都可构成故意犯罪,不存在只能由直接故意或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的故意犯罪。

2. 区别

(1)在认识因素上,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不同。

a. 直接故意既可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b. 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2)在意志因素上,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不同。

a. 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b. 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心理态度。

(3)在结果发生与否对定罪的意义方面。

a. 特定结果的发生与否不影响直接故意的定罪,只是区分既遂与未遂形态的标志。

b. 特定结果的发生与否决定是否成立间接故意犯罪。

(4)在停止形态方面。

a. 直接故意犯罪有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的停止形态。

b. 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停止形态。

犯罪过失

一、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关系

1. 联系

二者都是行为人成立犯罪所必然具备的主观心理状态,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既无故意也无过失,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属于意外事件,不能成立犯罪。

2. 区别

(1)在认识因素上

a. 犯罪过失的认识因素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虽应预见但未预见,或只是预见到在他看来并非现实的可能性。

b.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行为人明知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2)在意志因素上

a. 犯罪过失是排斥和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能够避免而导致结果的发生。

b. 犯罪故意是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3)过失犯罪所反映的非难可能性明显小于故意,因而其法定刑也明显轻于故意犯罪的法定刑。

(4)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对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5)故意犯罪存在预备、未遂、中止的未完成形态。而对于过失犯罪必须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也不存在预备、未遂、中止的未完成形态。

二、犯罪过失的类型

1. 过于自信的过失

(1)概念: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与间接故意关系

a. 联系

①在认识因素上,二者都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②在意志因素上,二者都不是希望结果发生。

③二者均不存在预备、未遂、中止的未完成形态。

b. 区别

①在认识因素上

间接故意的心理对可能转化为现实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其主客观一致。

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对可能转化为现实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的认识,其主客观不一致。

②在意志因素上

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也不反对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

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排斥、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2. 疏忽大意的过失

(1)概念: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预见可能性的判断

认定疏忽大意的过失时,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结果的预见可能性。预见可能性的判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 判断基础包括主客观方面的事实,即应当把行为人的知能水平和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以及行为时的客观环境相结合判断能否预见。

b. 判断方法应坚持从客观到主观,把客观要求同行为人的知能水平相结合进行判断。

c. 结果预见可能性的判断基准有三种不同的理论。

①主观说认为,是否具有结果预见义务,应以具体的行为人的注意能力为标准。

②客观说认为,是否具有结果预见义务,应以抽象的一般人的注意能力为标准。

③折中说则是以主观标准为根据、客观标准作参考的观点,为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

(3)与意外事件的关系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其特征在于:

a. 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b. 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

c. 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

a. 联系

①都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并因此发生了这种结果。

②二者都反对、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

b. 区别

①是否具有预见义务不同

在意外事件中,行为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可能也不应当预见,没有预见义务。

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有预见义务。

②是否成立犯罪不同

因意外事件造成危害结果的,不是犯罪。

因疏忽大意的过失造成危害结果的,构成过失犯罪。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一、概念

1.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即危害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

2.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

二、二者关系

1. 联系

(1)二者都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存在的主观心理活动,其形成和作用都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2)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

(3)二者有时表现为直接的联系,即所反映的需要一致。

(4)一种犯罪目的可同时为多种犯罪动机所推动,一种犯罪动机也可导致几个或不同的犯罪目的。

2. 区别

(1)内容不同

a. 犯罪目的的内容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所追求的客观危害结果在主观上的反映。

b. 犯罪动机的内容是行为人犯罪的内心起因或内在动力。

(2)性质不同

a. 犯罪目的比较直观、具体,指向外在的具体犯罪对象和客体。

b. 犯罪动机比较隐蔽、抽象,是更为内在的发动犯罪的力量。

(3)作用不同

a. 犯罪目的属于犯罪构成的选择要素,影响定罪和量刑。

b. 犯罪动机偏重影响量刑,但少数情况下特定的动机是犯罪的责任要素时,影响定罪。

(4)数量不同

a. 除复杂客体犯罪外,一般是一种罪一个犯罪目的。

b. 同种犯罪的动机因人、具体案情而异,一罪可有不同的犯罪动机。

认识错误

一、概念

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包括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二、法律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包括:

1. 假想的犯罪

假想的犯罪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依照法律并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了犯罪。

处理方法:依据法律判定和认定行为性质,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 假想的不犯罪

假想的不犯罪是指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却误认为不构成犯罪。

处理方法:原则上应追究行为人应负的刑事责任,但是可以酌情减轻罪责。

3.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罪名和罪刑轻重的误解

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对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的何种罪名以及应当被处以什么样的刑罚,存在不正确的理解。

处理方法:应按照行为人实际构成的犯罪及其危害程度定罪量刑。

三、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

1. 认定罪责的理论

主要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争论。

(1)具体符合说。该学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

(2)法定符合说。该学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法定符合说是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

2. 分类

(1)客体错误

指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客体。此时应按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定罪。

(2)对象错误

(1)具体的犯罪对象不存在,行为人误以为存在而实施犯罪行为,因而致使犯罪未得逞的,应定为犯罪未遂。

(2)行为人误以人为动物而实施杀伤行为,误把非不法侵害人认为是不法侵害人的,排除故意,有过失的按过失犯罪,无过失的按意外事件处理。

(3)打击错误

指行为人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打击错误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发生任何影响。

(4)工具错误

由于对犯罪工具实际效能的误解而致使犯罪行为未发生犯罪既遂时的犯罪结果,应以犯罪未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5)因果关系错误

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和行为所会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实际发展有错误认识。

(1)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结果的发生没有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

此种情况下,由于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进程并不是故意的独立认识内容,而只是对结果的认识的附属内容。因此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并不影响故意的成立。

(2)事前的故意: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而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结果发生的情况。

对于事前的故意,刑法理论上有多种不同的观点:

a. 概括的故意说认为,应当概括地看行为的整体,两个行为结合导致预期结果的发生与单纯的第一个行为即成立既遂的情况完全相同,因此,事前的故意并不影响犯罪的形态。

b. 纯粹的因果经过错误说认为,将第二个行为作为介入因素,在可能预见的场合,如果第二个行为与结果处于相当因果关系的范围内,就不影响犯罪的形态。

c. 行为计划说主张以行为人的计划为基准进行判断,如果行为人有意图地实施第一个行为,就意味着其计划实现了,成立犯罪既遂;如果行为人是以未必的故意或消极容认的态度实施第一个行为,由于行为人希望回避结果的发生,而对第二个行为造成的结果成立过失。

d. 未遂犯、过失犯并合罪说认为,行为人实施的是两个行为,不属于因果关系的错误,因而第一个行为是未遂犯,第二个行为是过失犯,实行数罪并罚或想象竞合。

(3)结果的提前发生: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

此种情况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行为与结果的关联性,并且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就应当认定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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