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节讲述了 破产债权的申报的知识点,主要内容包括概念和申报规则以及债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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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的申报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指债权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依法主张并证明其债权的存在,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
主体
申报主体为破产债权人,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人;受理主体是破产管理人。
申报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的确定主体为人民法院,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的次日起计算,具体时间为30日以上,但不得超过3个月。
债权的补充申报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后果
在重整、和解过程中,未申报债权不得行使权利。
编制
破产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的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
核查
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进行实质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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