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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法学》学习法治思想 提升法治素养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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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习法治思想 提升法治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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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学习法治思想 提升法治素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基本概念

1、法律

法律的含义

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和实施的行为规范。

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方式(制定和认可)

一是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社会规范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例法律效力。

法律不但由国家制定和认可,而且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也就是说,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这既表现为国家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也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强制性和公平性)

在保证法律实施的过程中,法律意识、道德观念、价值观念、纪律观念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家强制性是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

法律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产生于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之上。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具有整体性,统治阶级不仅迫使被统治阶级服从和遵守法律,而且要求统治阶级的成员也遵守法律。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全部,仅仅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意志。除了法律,统治阶级的意志还体现在国家政策、统治阶级的道德、最高统治者的言论等形式中。

综上所述,可以将法律定义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2、宪法

(一)我国宪法的地位

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

我国现行宪法颁布以来,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有力的推动作用。

实践证明,我国现行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障。

我国宪法是国家各项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

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统帅地位。

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我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

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领导核心、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道路、奋斗目标。

我国宪法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宪法是实现国家认同、凝聚社会共识、促进个人发展的基本准则,是维系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凝聚力的根本纽带。

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的人民宪法,是规范国家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的根本活动准则。我们要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充分发挥宪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把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党的领导原则。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最大优势。

中国共产党执政就是党领导、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我国宪法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的规定,既是对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奋斗成果的确认,也是对国家性质和根本制度的确认,集中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

人民当家作主原则。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

我国宪法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原则,强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这一原则在宪法中的表现是多方面的:宪法通过确认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通过确认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人民当家作主奠定了经济基础;通过确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组织保障;通过确认广大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把人民当家作主贯彻于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法治是人权得以实现的保障。我国宪法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为一项基本原则,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作出全面规定,依法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人身权、财产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等权利和宗教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入宪以来,我国在完善人权保障法律体系、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有效提升人权司法保障水平等方面取得了新进展,推动了人权事业不断进步。

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要求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推进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和检察权都必须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一切违法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我国国家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的基本原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突出特点和优势,也是集中全党全国人民集体智慧,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基本原则和主要途径。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国家权力统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通过民主形式集中起来,并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及其活动,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3、法治思维

(一)法治思维及其内涵

法治思维的定义

法治思维是指以法治价值和法治精神为导向,运用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方法思考和处理问题的思维模式。法治思维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准绳,要求崇尚法治、尊重法律,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协调关系和解决问题。

法治思维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法治思维以法治价值和法治精神为指导,蕴含着公正、平等、民主、人权等法治理念,是一种正当性思维;

第二,法治思维以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为依据指导人们的社会行为,是种规范性思维。

第三,法治思维以法律手段与法律方法为依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解决纠纷,是一种逻辑思维。

第四,法治思维是一种符合规律、尊重事实的科学思维。

因此,法治思维是一种融法律的价值属性和工具理性于一体的特殊的高级法律意识。

法治思维要义是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坚守法治底线,切实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军、依法办事、依法维权。

(二)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

法治思维的内涵丰富、外延宽广,主要表现为价值取向和规则意识两个方面。价值取向是指如何看待和对待法律,规则意识是指如何用法律看待和对待自身。一般来讲,法治思维主要包括法律至上、权力制约、公平正义、权利保障、程序正当等内容。

法律至上。

法律至上是指在国家或社会的所有规范中,法律是地位最高、效力最广、强制力最大的规范。

法律至上具体表现为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优先适用性和不可违抗性。

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法律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对所有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法律的优先适用性,是指当同一项社会关系同时受到多种社会规范的调整而多种社会规范又相互矛盾时,要优先考虑法律规范的适用。

法律的不可违抗性,是指法律必须遵守,违反法律要受到惩罚。

权力制约。

权力制约是指国家机关的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规制和约束。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权力制约包括权力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四项要求。

权力由法定,即法无授权不可为,是指国家机关的职权必须来自法律明确的授予。

有权必有责,是指国家机关在获得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职责和责任。

用权受监督,是指国家权力的运行和行使必须接受各种形式的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违法受追究,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

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指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公平分配和占有。

一般来讲,公平正义主要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救济公平。

权利公平

一是权利主体平等,国家对每个权利主体“不偏祖”“非歧视”;

二是享有的权利特别是基本权利平等;

三是权利保护和权利救济平等。

机会公平是指生活在同一社会中的成员拥有相同的发展机会和发展前景,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

国家和社会要积极为社会成员的发展创造条件,并努力创造平等的起点;

社会成员的发展进步权要受到同等尊重,不断拓展社会成员的发展领域;

不仅要关注当代人的机会平等,还要考虑后代人的机会平等。

规则公平是指对所有人适用同一规则和标准,不得因人而异。

法律规则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内容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保护面前人人平等

救济公平是指为权利受到侵害或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提供平等有效的救济。

司法救济公平

行政救济公平

社会救济公平

养成公平正义思维,要求增强实现公平正义的责任感,为促进全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奋斗。

权利保障。

权利保障主要是指对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具体包括公民权利的宪法保障、立法保障、行政保障和司法保障。

宪法保障是权利保障的前提和基础。

宪法表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鲜明态度,确立保障权利的有效机制,明确列出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能够推动整个国家和法律体系加强权利保障。

立法保障是权利保障的重要条件。

宪法有关基本权利的规定一般较为原则,各项具体权利的保障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作出明确规定。

行政保障是权利保障的关键环节,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必然要涉及处置社会成员的利益问题,很容易发生损害或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行政机关是否能够有效地保护公民权利,直接反映出一个国家的权利保障状况。

司法保障是公民权利保障的最后防线,

既是解决个人之间权利纠纷的有效渠道,也是纠正和遏制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权利的有力机制。

程序正当。

程序的正当,表现在程序的合法性、中立性、参与性、公开性、时限性等方面。

合法性是指程序运行合乎法律的规定,有关机关或个人不得违反或变相违反;

中立性是指程序设计和运行应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偏向任何一方;

参与性是指案件或纠纷的利害关系人都有机会进入办案程序,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和意见主张,为解决纠纷发挥作用;

公开性是指程序运行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以接受各方监督,防止办案不公和暗箱操作,让正义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时限性是指程序的运行必须有合理的期限,符合时间成本和效率原则的要求,不得无故拖延。如诉讼案件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裁判,如无法定事由,诉讼期限不得延长。

4、人身权利

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它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经济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是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

人身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生命健康权

即维持生命存在的权利。生命权是人最基本、最原始的权利,具有神圣性与不可转让性,不可非法剥夺,享有生命权是人享有其他各项权利的前提。健康权是在公民享有生命权的前提下,确保自身肉体健全和精神健全、不受任何伤害的权利。

二是人身自由权

即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搜查、拘禁、逮捕等行为侵犯的权利。人身自由是人们一切行动和生活的前提条件,包括人的身体不受拘束,人的行动自由、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等。

三是人格尊严权

即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地位、待遇或尊重的总和,集中表现为人的自尊心和自爱心。人格尊严权的基本内容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四是住宅安全权

也称住宅不受侵犯权,即公民居住、生活、休息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或搜査的权利。这里的“住宅”既包括固定居住的住宅,也包括临时性的住所。五是通信自由权,即公民通过书信、电报、传真、电话及其他通信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

二、基本问题

1、怎样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机制?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这个过程主要包括法律制定、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遵守等环节。法律制定是国家对权利和义务,即社会利益和负担进行的权威性分配;法律的执行、适用、遵守则把法律规范转化为法律实践,把法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现实的权利和义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法律制定。

法律制定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负责修改宪法、制定法律。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我国立法贯彻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表达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诉求。立法活动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程序而言,大体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和法律的公布四个环节。

法律执行。

广义上,法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狭义上,法律执行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称为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重要环节,必须坚持合法性、合理性、信赖保护、效率等基本原则。

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主体:在我国,司法机关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

司法公正的意义: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是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的保障

司法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合理、及时。

司法原则主要有:司法公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等。

法律遵守。

(1)守法的含义:法律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或权利以及履行职责或义务的活动。

(2)守法的两个方面:依法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

(3)守法的主体:一切组织和个人

守法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基本途径。

2、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2020年11月,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用“十一个坚持”对全面依法治国进行了系统阐释、部署。这“十一个坚持”涉及的都是全面依法治国方向性、根本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从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战略地位、工作布局、主要任务、重大关系、重要保障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观点新论断,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1.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3.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4.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5.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6.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7.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丶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8.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9.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10.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11.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3、如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全面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羍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前提,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制度基础。

法律规范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由部门齐全、结构严謹、内部协调、体例科学、调整有效的法律及其配套法规所构成的法律规范系统。

完善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要求包括:

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在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快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体系,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基本遵循;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上下有序内外协调、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原则,立改废释并举,实现从粗放立法向精细立法转变,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点。

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指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有效衔接、协调高效运转、持续共同发力,织密法治之网,强化法治之力,实现效果最大化的法治实施系统。

完善法治实施体系的重点内容

健全宪法实施制度,把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

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着力培育公民和社会组织自觉守法的意识和责任感,充分调动全社会自觉守法的积极性、主动性,营造全社会共同守法的良好氛围。

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指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建立的有效的法治化权力监督网络。

它以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等为主要任务,是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是加强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迫切要求。

完善法治监督体系的重点内容

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

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发挥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合力,推进法治监督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形成对法治运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依法建立党统一领导的反腐败工作机构,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依托,

是指在法律制定、实施和监督过程中形成的结构完整、机制健全、资源充分、富有成效的保障系统,包括政治和组织保障、人才和物质条件保障、法治文化保障等。

完善法治保障体系的重点内容

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有力的政治和组织保障;

加强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和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提高法治工作队伍和法律服务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坚实的人オ和物质保障;

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的守法社会氛围,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丰厚的法治文化保障。

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建设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本质要求和重要内容。

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指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制度及其运行、保障体系。

加强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就是要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高效的党内法规制度实施体系、有力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体系,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

完善党内法规体系的重点内容包括: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

4、如何理解我国宪法的地位和基本原则?

(一)我国宪法的地位

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

我国现行宪法颁布以来,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有力的推动作用。

实践证明,我国现行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障。

我国宪法是国家各项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

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统帅地位。

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我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

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领导核心、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道路、奋斗目标。

我国宪法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宪法是实现国家认同、凝聚社会共识、促进个人发展的基本准则,是维系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凝聚力的根本纽带。

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的人民宪法,是规范国家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的根本活动准则。我们要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充分发挥宪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把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党的领导原则。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最大优势。

中国共产党执政就是党领导、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我国宪法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的规定,既是对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奋斗成果的确认,也是对国家性质和根本制度的确认,集中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

人民当家作主原则。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

我国宪法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原则,强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这一原则在宪法中的表现是多方面的:宪法通过确认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通过确认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人民当家作主奠定了经济基础;通过确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组织保障;通过确认广大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把人民当家作主贯彻于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法治是人权得以实现的保障。我国宪法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为一项基本原则,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作出全面规定,依法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人身权、财产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等权利和宗教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入宪以来,我国在完善人权保障法律体系、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有效提升人权司法保障水平等方面取得了新进展,推动了人权事业不断进步。

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要求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推进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和检察权都必须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一切违法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我国国家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的基本原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突出特点和优势,也是集中全党全国人民集体智慧,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基本原则和主要途径。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国家权力统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通过民主形式集中起来,并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及其活动,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5、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一)法治思维及其内涵

法治思维的定义

法治思维是指以法治价值和法治精神为导向,运用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方法思考和处理问题的思维模式。法治思维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准绳,要求崇尚法治、尊重法律,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协调关系和解决问题。

法治思维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法治思维以法治价值和法治精神为指导,蕴含着公正、平等、民主、人权等法治理念,是一种正当性思维;

第二,法治思维以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为依据指导人们的社会行为,是种规范性思维。

第三,法治思维以法律手段与法律方法为依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解决纠纷,是一种逻辑思维。

第四,法治思维是一种符合规律、尊重事实的科学思维。

因此,法治思维是一种融法律的价值属性和工具理性于一体的特殊的高级法律意识。

法治思维要义是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坚守法治底线,切实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军、依法办事、依法维权。

(二)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

法治思维的内涵丰富、外延宽广,主要表现为价值取向和规则意识两个方面。价值取向是指如何看待和对待法律,规则意识是指如何用法律看待和对待自身。一般来讲,法治思维主要包括法律至上、权力制约、公平正义、权利保障、程序正当等内容。

法律至上。

法律至上是指在国家或社会的所有规范中,法律是地位最高、效力最广、强制力最大的规范。

法律至上具体表现为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优先适用性和不可违抗性。

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法律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对所有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法律的优先适用性,是指当同一项社会关系同时受到多种社会规范的调整而多种社会规范又相互矛盾时,要优先考虑法律规范的适用。

法律的不可违抗性,是指法律必须遵守,违反法律要受到惩罚。

权力制约。

权力制约是指国家机关的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规制和约束。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权力制约包括权力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四项要求。

权力由法定,即法无授权不可为,是指国家机关的职权必须来自法律明确的授予。

有权必有责,是指国家机关在获得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职责和责任。

用权受监督,是指国家权力的运行和行使必须接受各种形式的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违法受追究,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

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指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公平分配和占有。

一般来讲,公平正义主要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救济公平。

权利公平

一是权利主体平等,国家对每个权利主体“不偏祖”“非歧视”;

二是享有的权利特别是基本权利平等;

三是权利保护和权利救济平等。

机会公平是指生活在同一社会中的成员拥有相同的发展机会和发展前景,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

国家和社会要积极为社会成员的发展创造条件,并努力创造平等的起点;

社会成员的发展进步权要受到同等尊重,不断拓展社会成员的发展领域;

不仅要关注当代人的机会平等,还要考虑后代人的机会平等。

规则公平是指对所有人适用同一规则和标准,不得因人而异。

法律规则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内容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保护面前人人平等

救济公平是指为权利受到侵害或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提供平等有效的救济。

司法救济公平

行政救济公平

社会救济公平

养成公平正义思维,要求增强实现公平正义的责任感,为促进全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奋斗。

权利保障。

权利保障主要是指对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具体包括公民权利的宪法保障、立法保障、行政保障和司法保障。

宪法保障是权利保障的前提和基础。

宪法表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鲜明态度,确立保障权利的有效机制,明确列出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能够推动整个国家和法律体系加强权利保障。

立法保障是权利保障的重要条件。

宪法有关基本权利的规定一般较为原则,各项具体权利的保障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作出明确规定。

行政保障是权利保障的关键环节,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必然要涉及处置社会成员的利益问题,很容易发生损害或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行政机关是否能够有效地保护公民权利,直接反映出一个国家的权利保障状况。

司法保障是公民权利保障的最后防线,

既是解决个人之间权利纠纷的有效渠道,也是纠正和遏制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权利的有力机制。

程序正当。

程序的正当,表现在程序的合法性、中立性、参与性、公开性、时限性等方面。

合法性是指程序运行合乎法律的规定,有关机关或个人不得违反或变相违反;

中立性是指程序设计和运行应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偏向任何一方;

参与性是指案件或纠纷的利害关系人都有机会进入办案程序,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和意见主张,为解决纠纷发挥作用;

公开性是指程序运行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以接受各方监督,防止办案不公和暗箱操作,让正义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时限性是指程序的运行必须有合理的期限,符合时间成本和效率原则的要求,不得无故拖延。如诉讼案件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裁判,如无法定事由,诉讼期限不得延长。

6、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一)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

依法行使法律权利,是体现权利正当性和保障权利实现的充分必要条件。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了公民享有的一系列权利,主要包括政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社会经济权利、宗教信仰自由及文化教育权利等。

政治权利

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活动的权利和自由的统称。

它的行使主要表现为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公民的政治权利构成了实现人民主权原则及各种具体民主制度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反过来又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及各种具体民主制度的必然要求。

政治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选举权,即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指人们依法享有的参加创设或组织国家权力机关、代表机关的权利。

二是表达权,即公民依法享有的表达自己对国家公共生活的看法、观点、意见的权利。表达权对于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道德的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

三是民主管理权,即公民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社会事务的权利。

四是监督权,即公民依据宪法法律规定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

人身权利

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它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经济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是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

人身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生命健康权

即维持生命存在的权利。生命权是人最基本、最原始的权利,具有神圣性与不可转让性,不可非法剥夺,享有生命权是人享有其他各项权利的前提。健康权是在公民享有生命权的前提下,确保自身肉体健全和精神健全、不受任何伤害的权利。

二是人身自由权

即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搜查、拘禁、逮捕等行为侵犯的权利。人身自由是人们一切行动和生活的前提条件,包括人的身体不受拘束,人的行动自由、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等。

三是人格尊严权

即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地位、待遇或尊重的总和,集中表现为人的自尊心和自爱心。人格尊严权的基本内容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四是住宅安全权

也称住宅不受侵犯权,即公民居住、生活、休息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或搜査的权利。这里的“住宅”既包括固定居住的住宅,也包括临时性的住所。五是通信自由权,即公民通过书信、电报、传真、电话及其他通信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

财产权利

财产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私有财产权,即公民个人所有的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公民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不管是生活资料还是生产资料,不管是物权、债权还是知识产权,都应当受到保护。公民在其财产权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是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在我国,继承人有的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有的是被继承人通过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的。

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劳动权

是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劳动的机会和适当的劳动条件和报酬的权利。劳动权是公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是行使其他权利的物质保障,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

二是休息权

是指劳动者在付出一定的劳动以后所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是劳动权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休息权和劳动权是密切联系的,休息权是提高劳动效率、保障劳动者的生活和身体健康所必需的。

三是社会保障权

是指公民享有的要求国家提供维持有尊严的生活条件的权利,如我国宪法规定的退休人员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等。

四是物质帮助权

是指公民在法定条件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如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等。

宗教信仰自由

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

具体内容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从事宗教活动的自由、举行或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等。

文化教育权利

是公民按照宪法的规定在文化和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教育方面的权利和文化活动方面的权利。

教育方面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公民在教育领域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公民接受文化、科学等方面训练的权利。

(二)依法履行法律义务

义务法定,一方面是说义务的设定必须有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是说法定的义务应当履行,否则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是整个社会共同体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以宪法为核心的整个法律制度存在的基础。同时,国家统一也是公民实现法律权利与自由的前提。

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一是保守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指涉及国家的安全与利益,尚未公开或不准公开的政治、经济、军事、公安、同法等秘密事项以及应当保密的文件、资料等。违反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二是爱护公共财产。

公共财产是指全民所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

三是遵守劳动纪律。

劳动者在从事社会生产和工作时,必须遵守和执行劳动规则及其工作程序,维护劳动秩序。

四是遵守公共秩序。

公共秩序包括社会秩序、生产秩序、教学科研秩序等。每位公民必须维护公共秩序,并同一切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作斗争。

五是尊重社会公德。

就是要尊重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标准和法律标准。

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国家安全是国家政权稳定和公民依法行使权利与自由的根本保障。

国家利益通常分为对外和对内两个方面。对外主要是指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对内主要是指公共利益。

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依法纳税的义务。

在现代社会中,税收是国家财政收人的主要来源,纳税是公民应该履行的一项基本义务。

拓展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7、大学生应如何不断提升法治素养?

不断提升法治素养

(一)尊重法律权威

法律通过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的行为,保障社会成员的利益,实现稳定合理的社会秩序。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

尊重法律权威,就要

信仰法律,对法律常怀敬畏之心;

遵守法律用实际行动捍卫法律尊严,保障法律实施;

服从法律,拥护法律的规定,接受法律的约東,履行法定的义务,服从依法进行的管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维护法律,争当法律权威的守望者、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具有良知的护法者。

(二)学习法律知识

学习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是提升法治素养的前提。

法律知识通常包括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和法律原理、原则方面的知识

参与法治实践是学习法律知识的有效途径。

参与立法讨论。我国国家或地方的很多立法都要广泛征求意见或者进行听证,可以参与这些立法的讨论,发表自己的有关意见。

旁听司法审判。凡是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案件,都允许公民旁听,大学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旁听法院庭审,了解案件的审判过程。

参与校园法治文化活动。大学生可以通过参与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律辩论等方式,增长法律知识,锻炼法治思维,提升法治素养。

(三)养成守法习惯

守法,就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

养成守法习惯,不仅要有基本的法律知识,更要有遵守规则的意识,坚持从具体事情做起。

增强规则意识。

养成规则意识、坚持守法守规是每一个法治国家公民的基本素养。大学生参与社会活动,实施个人行为,都要以法律为依据,不得违反法律规范。处理问题、作出决定时,要先问问在法律上“是什么”和“为什么”,是否合法可行。在处理守法与违法的关系时,要防微杜渐,防止因小失大。在面临选择的重大关头,要依法冷静权衡,防止因头脑发热或心存侥幸而铸成大错。在学习和生活中,大学生应做到懂规矩、守规则、依规范,坚持依法办事。

守住法律底线。

大学生应当坚持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形成底线思维,严守法律底线,带头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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